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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53 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6-18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 2024〕53 

当事人: 昌图县*******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1224**********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法定代表人:郭**

身份证号码:211224************ 

联系方式:151********

根据相关线索, 2024  4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 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负责人批准对涉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麦粉(辽 河河套颗粒粉)包装袋予以扣押,同 日经负责人批准立案调 查,调查期间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 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截止案件调 查结束之日尚未收到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 2 种小麦粉(原味小麦粉和辽河河 套颗粒粉)标签上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生产单位标注不真实、准确。  2023  1  1 日 GB/T1355-2021 实施之 日起  2023  4  22 日,该合作社共生产销售标签不真实、准 确的原味小麦粉 30 袋、辽河河套颗粒粉 10 ,原味小麦粉 销售价格为 11.8 /袋,辽河河套颗粒粉销售价格为 29.06/袋,货值金额总计 644.60 元,违法所得为 644.60 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及现场拍照、询问笔录、包 材库存放的辽河河套颗粒粉包装袋 490 个、拼多多平台上 “**** ”店铺的拼单数据截图、全麦粉检测报告;《营业执 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 明细表》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郭**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件等 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于 2024  5  30 日 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 知书》(昌市监罚告〔2024〕37 ),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 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以上事实及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小麦粉标 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2011 中 3.4“应真实、准确, 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 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和 4.1.10“在    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 (不包括进 口预包装食品) 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和4.1.11.4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和国家标准 小麦粉 GB/T 1355-2021  5.1“质量指标要求见表 1。其中加工精度和灰 分为分类指标,小麦粉分为精制粉、标准粉、普通粉三个类 别。”和 8“产品名称和类别应按本文件规定的名称和类别标注,宜标注产品适宜加工的面食种类。”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 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 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 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 ”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 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生产的小麦粉属于低风 险食品,且货值金额和销售量较少,为 644.60 元;至今尚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述情形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 中《食品安全类基准》《食品安全法》本罚则从轻阶次的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5-1.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6.5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 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 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原味小麦粉和辽河河套颗粒粉644.60元即为当事人违法所得。

考虑到当事人用于生产原味小麦粉和辽河河套颗粒粉的工具、设备同时也用于生产其它食品这一情形,可以不没 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等物品。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 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麦粉(辽河河套颗粒粉)包装  490 个;没收违法所得 644.60 元;处以 5000 元罚款。(罚 没款合计 5644.60 元。)

另外当事人不能提供两种小麦粉 2023  1  1 日至今 的生产投料记录、销售记录及小麦粉包装袋的食品相关产品 进货查验记录和原辅材料出入库记录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 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 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 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第五十二 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 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 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二年。 ”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 食品相关产品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三)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 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 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当 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五十条第  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 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 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麦粉(辽河河套颗粒粉)包装袋 490 个;

    3、没收违法所得 644.60 元;

    4、处以 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 5644.60 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  内凭缴款通 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 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 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 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6  11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