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24 号
当事人: 昌图县双庙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1224MA0U59UG8L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11224001****
经营项目:预食品 蔬菜水果 水产品 禽蛋 卷烟 雪茄烟 日 用百货 零售
住所(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双庙子镇北街*****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1224196804******
联系电话:1359101****
联系地址:辽宁省昌图县泉头镇********号
2024 年 3 月 22 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件,诉称昌图县双庙子镇*******销售的“海底捞火锅蘸料 ”,生产日期 2023 年 1 月 11 日,保质期 12 个月,净含量 120 克,已过保质期。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予以立案, 并指派于伟、孙太春负责承办。行政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 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 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查明, 当事人昌图县双庙子镇*******店(经营者: ***)销售的“海底捞火锅蘸料 ”,生产 日期 2023 年 1 月 11 日,保质期 12 个月,净含量 120 克。,共 1 袋, 已过保质 期;“舞凤楼山椒凤爪 ”,生产 日期 2022 年 9 月 20 日,保 质期 9 个月,净含量 98 克。共 2 袋, 已过保质期;“厨邦 鸡精调味料 ”,生产 日期 2021 年 9 月 19 日,保质期 24 个月。净含量 100g。,共 4 袋,已过保质期;“康师傅红烧牛 肉面 ”,生产 日期 2023 年 9 月 17 日,保质期至 2024 年 3 月 16 日,净含量面饼+配料 110 克。9 桶,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未及时将其下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61.7 元,投诉 人购买的一袋“海底捞火锅蘸料 ”售价 3 元,违法所得 3 元。 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 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系初 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在 有效期限内,经营事项合法有效;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合法有效;
4.2024 年 3 月 22 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及行政执法人员对其采取扣押 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
5.2024 年 3 月 25 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具体事实。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财务清单各一 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涉案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的具体情况。
7.2024 年 3 月 22 日现场检查照片共 9 张,证明当事人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 信。
我局于 2024 年 4 月 2 日 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字 〔2024〕1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
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 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情节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 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建议给予减轻阶次的行政处罚。依据《辽 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 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金额 的 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 10%以下金额。 ” 的规定,结合案情,建议处罚标准为法定裁量幅度最低金额的10%。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 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 现责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底捞火锅蘸料 ”1 袋, “舞凤楼山椒凤爪 ”2 袋,“厨邦鸡精调味料 ”4 袋,“康 师傅红烧牛肉面 ”9 桶。
二、没收违法所得 3 元;
三、罚款:50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 日 内凭缴 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 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4 月 1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