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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 2024 〕346 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2-26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 2024 〕346 号
    当事人:昌图县***食品加工厂(个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MA********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法定代表人:史**
    身份证号码:211224***********
    联系方式:135********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当事 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的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本局制作现场笔录和询 问笔录,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 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苏子月饼(生产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14 日)、***黑芝麻月饼(生产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14 日、 2024 年 8 月 26 日)、***五仁月饼(生产日期为 2024 年 8 月 14 日)、***红豆月饼(生产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1 日)标签 营养成分表为虚假标注,上述四种口味月饼配料表中的月饼 皮标点标注错误,配料表中蛋糕油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 未在 配料表中将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展开标注 ,以及 ***五仁月饼配料表中的 青红丝的配料为纯糖青丝和纯糖红 丝,未按实际标注,食品标签标注 含有虚假内容。***苏子月 饼、***黑芝麻月饼、***五仁月饼、***红豆月饼共生产70 件,每件 7 袋,全部销售给辽阳县****有限公司 销售价格 为 6.20 元/袋,货值金额为 3038.00 元,违法所得为 3038.00 元。另外当事人不能提供 ***苏子月饼、***黑芝麻月饼、*** 五仁月饼、***红豆月饼 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台账、原始检验数 据、留样及产品留样等记录。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 1 至11月11日对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月饼实 施召回,但是经销商反馈产品均已销售,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 ***苏子月饼、 ***黑芝麻月饼、***五仁月饼、***红豆月饼 的生产投料记录、 原辅材料出入库台帐和食品销售台账的复印件;被举报的产 品确认照片复印件、包材库内速发蛋糕油现场照片及沈阳市 和平区****食品原料商行的证照打印件;纯糖青丝和纯糖红 丝包装照片及晋州市***食品厂的证照打印件;《营业执照》 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明 细》拍照打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 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产品检验报告、投诉举报书等证据予 以证明。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 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4〕 342 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 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以上事实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营 养 标 签 通 则 》 (GB 28050-2011)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 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 养作用或其他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 通则》(GB 7718-2011)问答第三十二条“关于复配食品添 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 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 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 料表;(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 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 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 说明说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 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进行处罚, 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 罚款。
     另外当事人不能提供***苏子月饼、***黑芝麻月饼、*** 五仁月饼、***红豆月饼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台账、原始检验 数据、留样及产品留样记录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食品生产企业 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 验等检验控制; ”、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 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 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 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 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 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 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 (十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进行检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 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 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三)食品生产 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 制要求。”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 告。
     鉴于:1、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截至下达处罚决定书 时,我局未收到关于当事人生产的***月饼造成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受损等相关反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 小,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上述情形符合《辽 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类基准》 《食品安全法》本罚则第六条的从轻的适用情形“未造成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 ”及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0.5 万-1.85 万元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6.5 倍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 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1、《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第三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九)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辽宁 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类基准》 《食品安全法》本罚则第六条的从轻的适用情形和裁量标 准,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的因素, 为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十三)项的规定,现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038 元;3、处以 5000 元罚款。(罚没款 合计 8038 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 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 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 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 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2 月 19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