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5〕19 号
当事人:昌图县鸿**饭庄;
身份证号:******************;
住所: ********************。
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昌图县鸿**饭庄(经营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营业,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延续经营食品,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请审批。
经查,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昌图县鸿**饭庄(经营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CY1**********2100,经营场所:********************,业态类别:普通小餐饮;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4年08月10日,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延续仍继续经营食品,至案发时其经营的制售的食品销售额为200元。其经营制售食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已经到期,未重新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从事制售食品活动,其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换证手续。"的规定,构成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原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小餐饮许可证 已超过有效期限。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合法有效
4.新办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 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5.当事人制售食品点菜单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小餐饮 许可证超期仍从事食品经营行为。
6.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继续 经营食品的事实。
7.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违法 事实。
8.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具体事实。
2025年04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昌市监罚告〔2025〕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换证手续。的规定,构成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上缴国库。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小餐饮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换证手续。,[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05 月 0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