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5〕28 号
当事人: 昌图县馨丰隆酒楼(经营者: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孙**
住址:******
身份证号码:******
2025年3月12日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昌图县古榆树镇的昌图县馨丰隆酒楼(经营者:孙**)进行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在饭店经营者孙**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室内悬挂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0日,已经超过有效期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3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开展餐饮服务,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2025年3月13日和2025年4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所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0日,到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为止已经超过有效期111天并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由于疏忽大意未注意到食品经营许可 证超过有效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当事人承认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从事过餐饮经营活动并提供餐饮收入凭证,违法所得合计23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3月13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违法的事实。
3.2025 年 4 月 9 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办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开展经营活动资格的事实。
5.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合法有效。
7.餐饮收入凭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超过有效期后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8.当事人重新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办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的事实。
9.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的事实。
我局于2025 年 5 月 28 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2025〕2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的规定,当事人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上述情形适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及第二十五条“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不得减轻至免于行政处罚。减轻后有罚款金额的,一般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者金额的1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低于10%以下金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建议处罚标准为法定裁量幅度最低金额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另鉴于当事人现已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故本局不没收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用具。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 续手续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自由裁量,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37元;
二、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237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结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6 月 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