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36 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8-13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4〕36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辽宁省XX文化图书有限公 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211224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徐 XX;注册资本: 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图书出租,图书 管理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经营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 XXXXXX

2024  3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 现,辽宁省XX 文化图书有限公司收款台电脑边发现妮妲软 性亲水接触镜 4 瓶(其中 2 瓶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 20153160336;另 2 瓶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 20163161745);在收款台后的货架上发现隐形眼镜护理液 3 瓶(一瓶为海俪恩清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 20193160650,外包装价签¥15.0 元,另外两瓶为润眸健驰 ®隐形眼镜护理液,外包装未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外包装价签¥12.0 元)。为进一步调查核实,经局长批准对辽宁 XX 文化图书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 械予以扣押。2024  3  20 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辽宁省XX文化图书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徐XX;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 图书出租,图书管  理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经营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住所: 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西街 XXXXXX。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询问当事人以个人名义购进隐形眼 镜护理液,不能补充提供相关进货凭证、供货方资质等相关 材料,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店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经营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 1 份,现场照片打印 5 张,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发现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 送达回证各 1 份,证明对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数据查 询截图,证明扣押的健驰®隐形眼镜护理液应当归属于医疗 器械(产品类别:16 眼科器械,一级类别 06 眼科矫治和防 护器具,管理类别:Ⅲ)

2024  4 月 19 日 ,本局向 当事人送达了昌市监罚告 2024〕2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 提出陈述、 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上述违法事实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  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  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  相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  械经营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时能够从经营的医疗  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 年内不受  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 动。”的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辽宁省药品监督管 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 会危害性较小 ”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的减轻裁量阶次即“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下 罚款 ”。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时能够从  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3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   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  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并处所获收入 30%以上 3 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  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  营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未经许可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 械隐形眼镜护理液 3 瓶、软性亲水接触镜 4 瓶。2、罚款人 民币 1 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  内凭缴 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结缴账户中。逾期不 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到昌图县人民政府(地址: 图县昌图镇嘉泰 写字楼) 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地址:铁岭市银州区 铁西)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 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4  3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