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33号
当事人:昌图隆昇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宝力津瑞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1224MA0YBNH5XQ
住所(住址):昌图县宝力镇北街二组8幢13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12241979XXXX0349
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昌图隆昇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宝力津瑞大药房不能提供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的处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予以立案,并指派刘伟、姚大成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式及手段。
经查,昌图隆昇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宝力津瑞大药房于2022年9月13日从辽宁恒鑫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5元/盒的价格购进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标示生产企业: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6220132、生产日期:2022年1月18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7日、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3034)10盒,截止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止,未凭处方销售该批次药品7盒,每盒9.6元,违法获利6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具体事实;6.药品随货同行单一份,证明药品购货渠道合法;7.现场照片2张,证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品具体名称;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送达地址和方式。
本局于2022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2022]2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要求。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食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7.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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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