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 100  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1-18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 100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昌图县头道沟镇百姓宁大药房(投资人:关冬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4MA0YPK9J19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住址): 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头道沟镇明达街4组126幢16号

投资人:XX

身份证号码:2112241972XXXX0345

联系电话:135XXXX3234

联系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头道沟镇明达街4组126幢16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2年10月19日,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我局警告,并书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1月6日,我局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在经营中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2022116批准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采取了现场检查、拍照与询问的调查方式,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2年10月19日,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我局警告,并书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在经营中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一盒。我局于2022年1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投资人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资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具体事实;

5、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在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警告并责令其整改。

6、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正式处罚决定应该有:处罚告知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已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依据适用“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从轻阶次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已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处罚:

8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1    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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