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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236 号

来源: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15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市监处罚【2023】236 号
当事人: 昌图县后窑乡孙**牙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224MA0X******,
法定代表人:孙**,身份证号码:211224********1055。 经
营场所:昌图县**乡**村 8 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171442112241******;诊
疗科目:口腔科。
2023 年 9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昌图县
后窑乡孙**牙社(经营者:孙**)操作间内的医疗器械合成
树脂牙共一盒,不能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经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警告和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 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 2023 年 9 月 6
日予以立案,并指派于范、于英春为负责承办。在调查期间,
我局对当事人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调查方式及手
段。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昌图县后窑乡孙**牙社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以 38 元/盒的价格从沈阳旗帜医疗器械有 限公司购进医疗器械合成树脂牙(生产厂家:山八齿材工业
(常熟)有限公司,国械注准 20163632160)共 5 盒(组合
型全口牙 28 颗装), 截止 2023 年 9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
检查发现时止,已使用合成树脂牙 4 盒(组合型全口牙 28
颗装),剩 1 盒,案值 190 元。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按
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3 年 8 月 25 日经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警告和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积极配合市场监
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3.经营者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 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的事
实;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 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
货查验记录制度 的具体事实;6.现场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
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现场情况。7.供
货方资质及票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物品的合法来源;
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
人进行过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局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昌市监罚告
[2023]17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
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
五条第一款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
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
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
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的规定,属于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
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
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的规定,当
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符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
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规定,适用
本罚则从轻裁量阶次,即 1 万元以上 3.7 万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 限期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决定对当事
人罚款 1.1 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
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辽宁省非税待解缴账户中。逾期不
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处罚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0 月 1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