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申请条件:本县辖区内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发生争议的两个(或以上)申请人。
申请材料:裁定申请表(申请人自备)
办理路径:
1.窗口办:昌图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6楼4号窗口
2.网上办:铁岭政务服务网
3.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4.办公时间:8:00—11:30;13:00—17:00
5.温馨提示:为保障您此业务快速办结及高峰期等候,确需此项业务生成请您带全申请材料,如有疑问咨询及投诉可拨打024-7583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