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费补贴
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
铁市民发〔2014〕23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文件,扶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类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责任险,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做好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费补贴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工作
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昌图县),参加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各类公办养老机构(含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和民办
养老机构。
(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昌图县),由非政府机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举办,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专门
从事老年人养护、康复、托管服务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贴条件
(一)管理服务规范、有养员入住名册数据库、入住协议书,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公示上墙;
(二)申请资助前无严重责任事故与服务纠纷;
(三)连续经营满6个月;
(四)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五)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六)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
如需改变经营性质,应向市、县民政部门提交申请,退还全
额补贴资金,将机构养员妥善安置后,方可改变经营性质。
三、补贴标准
(一)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120元/床/年,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80元/床/年,投保养老机构负担40元
/床/年。
(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发,每月每张床位给予150元运营补贴。运营补
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四、资金来源
由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安排。
五、申报程序
(一)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申报程序:
1.养老机构提交投保资料。各养老机构以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实际使用床位数量为投保基数,填写《辽宁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投保单》,根据投保床位数量计算自付保费金额并汇至本市指定保费收取账户,将投保单原件、汇款凭证和《养老机构执业许可
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审。
2.县(市、区)民政部门初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机构提交的投保材料,编制《区县投保机构明细表》、《区县
汇总表》,随同机构所交材料一并报市级民政部门。
3.市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对县(市、区)上报材料进
行审核后,协调相关部门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年11月底前向其许可、管 理权限的市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铁岭市 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审批表》、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房产证或房 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养老服务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年检
登记表复印件和养员基本信息证明等(以上资料1式3份)。
2.收到养老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由市民政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补贴意见。
3.市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补贴金额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
资金审批、支付程序拨付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鼓励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必要性,要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认真做好调
查、核实、统计、申报工作。
(二)受助养老服务机构或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申报程序申请补贴资金,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和资料,如有弄虚作假现象,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追回
所有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受助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
度,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发挥资金效益。
铁岭市民政局 铁岭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