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建设,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生活水平, 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 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号), 特制定《铁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 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落实工作。
铁岭市民政局 铁岭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30日
铁岭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印发
铁岭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 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 号)精神,推进我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制度建设,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生活
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范围为具有铁岭市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 家庭中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和60周岁以上(含 60周岁),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 需要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过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半失
能老年人。
二、 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50元。 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不得兼得,以补贴标准高者为准。
三、 补贴方式
补贴以现金、代金券方式发放,具体由各地自定。原则上实
行按月发放到人,并做到及时、透明、便捷。
四、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 一)申请。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本人或其法定监 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 请,填写《铁岭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 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材
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有关材料。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对申请人的 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将申请人的情况在居(村)民委员会 公示栏公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 的予以批准,并办理补贴发放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
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 资金来源、管理及发放
(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由市、县(市)区级财政负担,省级财 政给予适当补助。县级财政部门要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 人养老服务补贴及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同级
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由县(市) 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原则上按月发放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
老年人。该项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新申请享受补贴待遇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 贴自审批次月起核发。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
提高补贴标准。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老
年人建立档案和台账。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 老服务补贴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 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加大基层工 作经费投入,确保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
放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
(二)强化动态管理。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对享 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每年核 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停发养老服务补
贴。
(三)严格监督管理。 切实加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 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不 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补贴资金。要发挥好民政、财
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作用。
(四)充分发挥补贴制度的带动作用。 各地要以建立经济困 难的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服务供给方式。要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
物业等企业,兴办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卫生、机构养 老以及网络信息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和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同时,加强对养老和护理人员的培 养(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形成与老龄化社会需求相适应的
专业养老护理员队伍。
(五)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各地要按照《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35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 号)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 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委 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服务评估。在服务评估中,要注意受益对 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通过建立服务评估制度,营造平等 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养老服务方便可及、价格合理, 更好地满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
服务需求。
附件:铁岭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
表
附件:
铁岭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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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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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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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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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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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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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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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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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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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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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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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享受低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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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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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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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意见 |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县(市)区 民政部门 审批意见 |
经 办 人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盖章) |
补助发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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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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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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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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