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Changtu Municipality

政府信息公开

昌图县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来源:昌图县民政局 时间:2024-09-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昌图民政局对本市现行养老服务领域相关投资扶持政策进行梳理汇总,编制了《昌图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供各地参考使用。

  一、用地、规划和建设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机构

  实施部门:民政、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1.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对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用途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地。原有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养老机构用地,规划用途调整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的,可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可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2.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教育培训设施、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3. 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5.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6.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7.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8.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二、税费优惠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机构

  实施部门:税务部门

  1.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免税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2.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4. 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用水、用气、用热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在新建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区域内的,工程配套费按照《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中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在新建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区域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户自行委托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资质的队伍,自行建设由公共电力设施至养老院的电力设施,电网企业不另行收取配套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

  三、医养结合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机构

  实施部门:民政、卫健部门

  1.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3.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四、其他政策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机构

  实施部门:民政、市场监督部门

  1.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3.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可依法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补贴政策

  (一)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机构

  实施部门:民政、财政部门

  1.补贴范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由非政府机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举办,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康复、托管服务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

  2.补贴条件。1.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机构建设和经营需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所列基本条件;

  管理服务规范、有养员入住名册数据库、入住协议书,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公示上墙,老年人入住档案长期保存;申请资助前无严重责任事故与服务纠纷;连续经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

  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不得改变经营性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全部达标。

  3.补贴标准。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发,每月每张床位给予150元运营补贴。

  (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费补贴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机构

  实施部门:民政、财政部门

  1.补贴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各类公办养老机构(含养老院、福利院、敬老院、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与运营补贴条件一致。

  3.补贴标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120元/床/年,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与养老机构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80元/床/年,投保养老机构负担40元/床/年。

  (三)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

  扶持对象:养老服务机构

  实施部门:民政、财政部门

  一、补助对象。入职铁岭市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二、补助条件

  申请入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补助对象从全日制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 3 年内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所学专业属于老年服务与管理类方向,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中职 ( 7个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营养与保健。

  2.高职 (7个专业):老年人服务与管理、护理 、康复治疗技术、家政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食品营养与卫生、食品营养与检测。3.本科及以上 ( 5个专业):护理学、康复治疗学、健康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老年医学。

  (二)补助对象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补助对象须是 2015年1月1日之后至2020年12月31日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并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前已经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合同服务期限未满并且仍在该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申领补助服务期限从2015年1月1日算起 。

  (四)补助对象须直接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工作满5年并胜任工作岗位要求。服务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

  三、补助标准

  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一次性奖励6万元、专科(高职)毕业生一次性奖励5万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4万元。

  政策文件目录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

  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铁政办发〔2018〕51号)

  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

  5.11部委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

  6.民政部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

  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46号)

  8.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铁政发〔2014〕25号)

  9.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铁市民发[2014]238号)

  10.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铁市民发[201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