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工作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
二、承办机构
县教育局、各中小学校。
三、服务对象
需要办理转学的学生。
四、申请材料
户口本、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服务流程
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下面流程办理:接收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核办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不符合条件、无法接收的,学校做好解释工作。
六、服务时限
符合条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24-7533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