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校车承运合同书
甲方:昌图县祥运校车有限公司
乙方:车主: 车牌照:
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昌图县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校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形成接送学生车辆运营的良好秩序,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协议起止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一年,乙方为甲方提供合格校车 台(详细资料附后),作为甲方的专用校车,乙方同时配备相应资质的校车驾驶员和照管员。该协议中,乙方为承运人,甲方学校的学生为乘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学校按照《校车条例》和《昌图县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根据实际需要向教育局校车管理办公室提交校车需求申请。
2、根据季节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乘车安全和不坐非校车的教育工作,定期领导组织校车应急事故逃生演练。
3、有条件学校必须为校车无偿提供指定停车场所,设立校车停车场停靠标识,给校车车主、驾驶员提供准确的学生上下学时间。
4、甲方为乘车学生无偿提供候车教室,指派专人协助校车车主、照管员看护候车学生,协助乙方维护好学生上、下学时的乘车秩序,甲方应随时掌握校运车辆的运营情况,按照《校车安全运营考核办法》组织学生、家长每学期对校车及驾驶员评议一次,对学生、家长评议不合格的校车甲方应与乙方解除《校车承运合同》。
5、甲方负责安排专人对本校校车运行时段GPS系统实时监控工作,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车辆和故意损毁GPS终端设备的及时上报处理。
6、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的校车进行日检和签单,按考核标准监督其服务,每月反馈给乙方。如乙方提供的校车不符合安全标准,驾驶员证驾不符,不到校车停靠点接受甲方日检查、超员超速,经过教育拒不改正、服务不到位和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等,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及时接送学生,并保障承运安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承运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校车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乙方承担承运人的一切法律责任。
2、按照《校车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新技术标准的专用校车,校车相关手续完备。加强车辆管理与维护,确保校车性能安全,聘请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上岗,按照校车管理规定配齐随车照管人员,并定期对驾驶员、照管员进行安全和服务意识教育工作。制定校车交通安全和运输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驾驶人、随车照管员要与甲乙双方签订安全责任状,承担起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保证运力,建立对校车的考评制度。
3、乙方车辆保险按《校车安全条例》和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上足上全各种保险,座位险保额需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人民币),乙方校车车主、驾驶人、跟车照管人员,必须服从学校指导,在接送学生的过程中,因校车故障或其它原因误时要及时向甲方说明情况并由乙方负责安排车辆按时接送学生,不得给学生发放路费自行离校或回家,更不能舍弃学生不管,甲方串课,乙方车辆无条件接送乘车学生,否则出现学生家长投诉、引起不良后果、造成甲方和乘车学生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4、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校车驾驶员加强校车出车前的安全技术条件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于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及时停运,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用于接送学生。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超出有效期时应及时重新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管理,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督促校车驾驶人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和校车驾驶要求,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逆向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校车违章发生的一切经济费用由乙方负责。配合甲方组织开展校车应急疏散演练。保证校车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记载的驾驶人一致。保证所有校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5、加强对校车照管人员的培训,禁止驾驶人、随车管理人员以外人员乘坐校车,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开车前认真清点学生人数,确保学生安全落座,确保车门关闭后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认真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等。
6、甲方负责校车运行时段的校车GPS平台的监控工作,对超员、超速、违章行驶的校车,会同交警、运管、安监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负责对校车GPS车载终端设备日常使用的监管工作,对故意损毁GPS终端设备的车辆、人员合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责令修复,确保GPS车载终端系统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7、乙方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靠,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如有改动,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乙方负责将甲方乘车学生安全接送到指定站点,不得漏接漏送,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时,应另选择安全的线路,否则出现一切后果全由乙方负责。遇校车接送学生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及时进行处置,安全转运学生,并配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8、乙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校车标牌和校车标志灯。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乙方应当将校车标牌、校车许可交回发放机关。
9、乙方校车收取学生的通勤费用,必须由物价部门审批,按审批的标准进行收取,否则学生、学生家长有权拒交(物价部门正式审批前,暂由车主与家长协调收费),费用由学校代收。
10、乙方要保障甲方对校车的需求并且备有充足的调峰车辆。
11、如在本责任书有效期内,因学生乘车人数减少造成损失,甲方概不负责。乙方提供的校车或驾驶人、跟车照管人员,出现不符合本义务责任书规定的情况时,甲方有权向校车管理部门报告并终止乙方接送学生服务,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2、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县教育局、县校车管理办公室、学校各一份,双方签字,并且在该校车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标牌,正常运行后生效。如遇县级以上政府政策变化,本合同内容随之调整,并按新政策执行。
甲方: 车牌照:
驾驶员签字:
照管员签字:
代表签字: 车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