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铁岭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岭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市和县(市)区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市)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
二、主要内容
在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的特点,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的,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县(市)区财政事权的,由县(市)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跨县(市)区域性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市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其他省统一部署由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事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调查和监测等事项,县域范围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县(市)区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市)区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县(市)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政府委托县(市)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市级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县(市)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跨县(市)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等明确由县(市)区落实的任务。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市政府审批的本级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受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报市政府审批的除本级外的土地征收转用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市)区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市)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四)生态保护修复
市级财政事权。对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市级负责的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和由市级相应承担的支出责任。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对全市生态安全具有比较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县(市)区财政事权。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五)自然资源安全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矿产资源调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县(市)区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市重点林业草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其他林业草原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市级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一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性自然灾害风险普查、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全市组织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跨市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市直接管理和市与县(市)区共同管理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一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市直接查办跨县(市)区域的违法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市管辖的违法案件,全市范围内重大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等。
县(市)区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县(市)区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由县(市)区负责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林业草原火灾防控有关事项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市与县(市)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支出责任,坚持将自然资源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强化统筹协调
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相关规章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