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昌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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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昌图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7月25日前登录昌图县人民政府网(www.changtu.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邮件寄到昌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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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昌图县昌图镇政府路16号

  邮政编码:112500

  昌图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 ] 258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给予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昌图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昌图镇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可支配人均年收入;

  (三)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中低收入家庭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二)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其他人员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开具。

  (三)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他人员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开具。

  有住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初审、复审、公示制度。

  (一)申请人应当到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昌图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书》,并开具相应证明。

  (二)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确认,并由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结果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投诉或核实投诉不实的,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核发《昌图镇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四)申请人凭《昌图镇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规定有效期在政府公示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选购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

  第七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备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总价。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划拨土地”字样。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昌图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昌政办发[2017]63号)执行。

  (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出卖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昌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昌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6日

解读 interpret

  昌图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

  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出台办法目的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

  二、制定办法依据

  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 ] 258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名词释义

  1、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给予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销售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昌图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规定条件的家庭。

  四、准入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昌图镇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可支配人均年收入;

  (三)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城市房屋拆迁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可优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审批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中低收入家庭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其他人员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开具。

  2、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他人员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确认后开具。

  有住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二)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初审、复审、公示制度。

  1、申请人应当到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昌图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书》,并开具相应证明。

  2、由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确认,并由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结果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投诉或核实投诉不实的,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核发《昌图镇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4、申请人凭《昌图镇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按规定有效期在政府公示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选购经济适用住房,选购凭通知单排队轮候。

  六、退出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进行回购。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昌图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昌政办发[2017]63号)执行。

  (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四)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出卖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解读单位:昌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股

  文件解读人:赵前程

  解读人办公电话:75920310

  昌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