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昌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来源: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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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昌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11月6日前登录昌图县人民政府网(www.changtu.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邮件寄到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子邮箱:51716816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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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昌图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西附楼

  邮政编码:112500

  昌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订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县县域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1/2 (含1/2)以上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农民。被征收或征用土地1/2 以下的建制村农民,如今后土地继续被征收或征用,累计达到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1/2 (含1/2)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适用本办法;未满16周岁待其年满16周岁后适用本办法。

  第二轮土地承包未明确人头的,以户为单位计算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标准。

  二、参保办法

  1.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时间、参保手续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办理。

  2.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政府和村集体所承担费用,以被征地农民所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为基数,县政府承担参保资金的比例为40%;村集体承担参保资金的比例为30%;个人负担参保资金的比例为30%。县政府和村集体承担参保资金年限15年,超过15年以上年限,费用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提出名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镇审核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4.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畴。其参保时间均以被征地项目批准之日起计算执行。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最高标准作为基数(目前是每年每人3000元,以后随国家政策调整)逐年缴纳。即未满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畴,按照现行最高缴费档次参保;已满45周岁至未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参保可做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按照历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线(2011年至2014年最高缴费金额是500元,2015年至2018年最高缴费金额是2000元,2019年至今最高缴费金额是3000元);已满45周岁至未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从被征地后按照最高缴费档次参保;年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到龄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文件要求该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待遇不变,可按最高缴费标准和15年参保期限为基数,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支付给被征地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支付给被征地人。

  三、责任分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原则,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有效实施。县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或征用的统计核准和补偿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涉及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包括新生儿补地)、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和土地征用的占比率等问题和政策解释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业务工作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释工作;各镇政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

  四、其他说明事项

  1.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发布实施之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2.被征地农民参保、补缴以及待遇领取的标准和方式完全参照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3.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参保或自愿选择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直接领取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最高缴费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即3000元*15年*70%=31500元。

  4.按照《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的文件要求,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县财政补发差额部分。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发(2020) 5号)失效。

  六、本实施办法如与上级新颁布文件要求不符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解读 interpret

  昌图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我县县域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1/2 (含1/2)以上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农民。被征收或征用土地1/2 以下的建制村农民,如今后土地继续被征收或征用,累计达到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1/2 (含1/2)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适用本办法;未满16周岁待其年满16周岁后适用本办法。

  第二轮土地承包未明确人头的,以户为单位计算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标准。

  2、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时间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时间、参保手续自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办理。

  3、被征地养老保险参保资金的承担比例与承担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县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共担,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政府和村集体所承担费用,以被征地农民所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为基数,县政府承担参保资金的比例为40%;村集体承担参保资金的比例为30%;个人负担参保资金的比例为30%。县政府和村集体承担参保资金年限15年,超过15年以上年限,费用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4、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标准和流程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委会提出名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所在镇审核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5、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畴。其参保时间均以被征地项目批准之日起计算执行。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最高标准作为基数(目前是每年每人3000元,以后随国家政策调整)逐年缴纳。即未满4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畴,按照现行最高缴费档次参保;已满45周岁至未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参保可做一次性补缴,补缴标准按照历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线(2011年至2014年最高缴费金额是500元,2015年至2018年最高缴费金额是2000元,2019年至今最高缴费金额是3000元);已满45周岁至未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从被征地后按照最高缴费档次参保;年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到龄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行文件要求该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待遇不变,可按最高缴费标准和15年参保期限为基数,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支付给被征地人;年满6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支付给被征地人。

  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分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原则,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有效实施。县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或征用的统计核准和补偿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涉及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包括新生儿补地)、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和土地征用的占比率等问题和政策解释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业务工作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释工作;各镇政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及组织实施工作。

  7、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发布实施之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8、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参照执行的办法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缴以及待遇领取的标准和方式完全参照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9、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一次性领取的标准

  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参保或自愿选择领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直接领取社会保障的补贴资金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最高缴费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即3000元*15年*70%=31500元。

  10、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补差的规定

  按照《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的文件要求,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县财政补发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