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商务局现将《昌图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各镇、县直各部门、社会公众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3年12月4日--2023年12月26日登陆昌图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changtu.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昌图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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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昌图县商务局招商综合股(昌图县市民服务中心主楼311室)
邮政编码:112500
昌图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我县振兴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高质量生产加工型项目,新建项目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盘活项目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以及投资额度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年度内新增地方税收(县级及以下)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奖励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及其他资金。原则上按照“谁受益谁兑现”的原则,设立昌图县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户,专户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是由县财政参照上年全县企业税收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安排预算,二是根据兑现政策需求,将开发区、各镇相应的税收分成部分拨付至资金专户,三是国家、省、市支持我县的各类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资金、奖励资金等。
奖励资金通过场地平整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企业扩大再生产补助、科技扶持资金、政策性扶持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员工培训补助及厂房租赁补助等方式拨付。
第三条 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对符合适用范围且用地集约的新增工业项目,每亩土地可以给予1-5万元补助资金。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000(含)-3000万元的每亩补助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000(含)-5000万元的每亩补助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每亩补助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5亿元的每亩补助4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10亿元的每亩补助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及重大产业化项目、专精特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补助。
2、上述政策在项目竣工并投产运行后一次性兑现,未能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投资强度等要求的,或建成后长期停产的,取消和追回政策资金。
3、企业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如确需转让的,须报县政府同意后,县自然资源局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4、土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竣工后,在享受上级奖励政策同时,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三)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对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根据企业对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连续5年给予一定奖励。自企业纳税之日起,第1 年至第3年按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等额奖励(不含土地出让过程中形成的一次性税收),第4年至第5年按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等额奖励。
(四)鼓励招商引资用地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划拨土地。在符合我县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学校等用于康养、物流、制造业、双创孵化、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金融研发等行业发展,实行5年过渡期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的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五)鼓励盘活闲置资产。
1、对于新项目购买闲置资产的资金,核定项目固投时予以计算在内,核定金额以购买闲置资产时获得的发票金额为准。
2、对于新项目嫁接已停建的闲置项目,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获得土地后并购买地上附属物的,可视所购买附属物的实用价值给予一定的补助,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购买附属物价格的50%。
3、对于新项目通过购买方式盘活闲置资产的,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税费所形成县及以下财政税收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4、对于购买的闲置资产缺少不动产登记要件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尊重客观事实,准许购买者先行变更产权登记后补办相关手续。
5、对于购买政府部门及下属国有企业名下闲置资产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原则上首付比例不低于资产交易价格的35%,期限不超过3年。
6、对于新项目租赁闲置厂房生产的,可以享受租金补助。年开票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或年实现税收达到100万元(含)以上,每年可以享受租金补助10万元;年开票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或年实现税收达到200万元(含)以上,每年可以享受租金补助20万元;年开票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或年实现税收达到300万元(含)以上,每年可以享受租金补助3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租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年,且每年均须达到相应的要求。
(六)支持企业基本建设。对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入驻我县各开发区,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基建审批期间,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收费。
(七)实行项目包扶制度。项目正式签约后,项目单位安排专人作为服务秘书,负责对接各部门帮助企业办理好前期各项手续,超亿元大项目由县领导亲自包扶推进。
第四条 对重大产业化项目、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重大高新科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外资项目及首个落户昌图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加工)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条 本政策内容与上级制定的其他政策如有重复,按照就高不兼得原则执行。
第六条 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七条 上述条款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项目优惠政策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八条 本政策由昌图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昌图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出台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我县振兴发展。
二、适用范围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高质量生产加工型项目,新建项目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盘活项目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以及投资额度未达到以上标准但投资的自然年度内新增地方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 奖励资金来源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及其他资金。
四、 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对符合适用范围且用地集约的新增工业项目,每亩土地可以给予3万元—6万元补助资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项目竣工后,在享受上级奖励政策同时,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三)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对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根据企业对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连续5个自然年度给予一定奖励。
(四)鼓励招商引资用地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划拨土地
在符合我县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学校等用于康养、物流、制造业、双创孵化、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金融研发等行业发展,实行5年过渡期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的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以出让方式办理。
(五)鼓励盘活闲置资产
1. 对于新项目购买闲置资产的资金,核定项目固投时予以计算在内,核定金额以购买闲置资产时获得的发票金额为准。
2. 对于新项目嫁接已停建的闲置项目,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获得土地后并购买地上附属物的,可根据所购买附属物的实用价值给予一定的补助,原则上补助金额不超过购买附属物价格的50%。
3. 对于新项目通过购买方式盘活闲置资产的,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税费所形成县及以下财政税收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4. 对于购买的闲置资产缺少不动产登记要件的,以容缺方式为购买者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5. 对于购买政府部门及下属国有企业名下闲置资产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原则上首付比例不低于资产交易价格的35%,期限不超过3年。
6. 对于新项目租赁闲置厂房生产的,可以享受租金补助。
(六)支持企业基本建设
对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入驻我县各开发区,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基建审批期间,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收费。
(七)人才政策
1. 对落户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高端科技人员等高精尖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连续纳税超过1年的,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比例奖励给纳税人,前3年按100%奖励,后3年按50%奖励。积极引进致力于铁岭创新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海外精英,大力开展铁岭工匠、优秀企业家、铁岭英才培养工程,对引进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依据《铁岭市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给予资金资助。
2. 利用各类招聘平台开辟人才招聘专栏,免费为企业招聘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帮助。对于需要引进外国专家和外国先进技术的企业,通过外专渠道帮助引进,并帮助在国家和省申报立项;对于成功立项的省级项目给予5至10万元资金资助,对于成功立项的国家级项目给予20万元资金资助。
3. 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失业保险费率下调至工资总额的0.5%,工伤保险按照现行企业行业风险类别费率减免20%,生育保险费率下调至工资总额的0.35%。积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对新招用毕业2个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就业见习补贴;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失业、工商、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对重大产业化项目、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重大高新科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外资项目及首个落户昌图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加工)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六、本政策内容与上级制定的其他政策如有重复,按照就高不兼得原则执行。
七、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要求执行。
八、上述条款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项目优惠政策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