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向县属国有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全面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讨论稿)意见,并于2024年8月29日前将反馈意见签字盖章扫描后上报至邮:394610702@qq.com。无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辛立冶 75826933
昌图县财政局(昌图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
《全面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为了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经营主体职责,防控企业担保借款、产权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结合国企改革有关要求,引导企业按照市场化经营模式经营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规范国有企业运营管理制定《全面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此文适用于县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会前充分征求了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文旅局、县交通局意见,通过了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委部署要求,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标,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更加突出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有机结合,加快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行体系化监管,紧盯企业权力集中、资金集中、资产资源集中的重点领域,着力加强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二是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加强监管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工作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行政职能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县委组织部、县纪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等行政单位。
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为县国资监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资本为纽带,依法对全县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监督管理,重点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受委托监管单位依法对所委托管理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代行部分国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对企业进行监管,承担相应的国资保值增值监管责任。
(二)企业人事管理
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应按照“总量调控、分类管理”的原则,先期由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受委托监管单位实行综合管理,实行定岗定员,即科学设置用工岗位,核定国有企业人员总量,实施分类管理。后期逐步推行企业人员工资总额控制管理方式,实现企业自主用人机制。
1.企业管理人。县委组织部负责做好县管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的任免和管理工作,对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按程序提名,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派国有企业管理人(除职工代表的董事)。
县属一级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非主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由国有企业拟定,受托监管单位审查后,报县国资局考察审定,再由其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2.企业用工。县国资局负责县属国有企业治理机构设置、人员总量和用工计划的审核。国有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向国资监管部门提出企业用工计划需求,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属国有企业自行组织人员招聘,相关部门对企业招聘流程进行监管。
国有企业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县属国有企业聘用人员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用工期限。属劳务派遣人员劳动用工,按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有关管理制度执行。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和个人依照《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新招用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县人社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用工计划方案(含劳务派遣用工),国资监管部门根据从紧原则每年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可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3.薪酬管理。县人社局会同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及监督县属国有企业薪酬方案。县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和员工绩效发放经国资监管部门审定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薪酬与效益相适应的薪酬制度,子公司上报预算至母公司审批,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县委安排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的人员在兼职、挂职期间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4.绩效考核。县委组织部会同县国资局负责县属一级国有企业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以第三方会计审计机构对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结果作为考核依据,对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进行奖惩。
企业中层干部和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国有企业内部进行考核,考核评定不合格的给予职务降级,考核结果报县国资局备案。
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纪监委、县审计局和受委托监管单位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配置、用工员额、人事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企业人员薪酬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人社局对县属国有企业的用工管理等相关工作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督查。
5.内控制度。国有企业按要求设立党组织,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相关章程要求设置;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逐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机制改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推行聘任制。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司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机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1.县国资局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县国有企业应规范建立企业国有资产台账并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2.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3.严格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购置审批,县属国有企业购置不动产、收购非国有资产和股权、股票等事项,应先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资产评估报告报县国资局备案后,再按以下程序操作:购置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企业党组织先行把关,经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企业决策结果报县国资局备案;购置金额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决策后报县国资局审批;购置金额200万元及以上,企业决策后经县国资局审核,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4.严格县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任何企业不得擅自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处置资产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处置不动产、大宗机械设备及国有股权(含下属子公司股权)的,原则上一律进场公开交易,不得协议转让,特殊情况按照县政府的决定执行。处置前应先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报县国资局核准后,再按以下程序操作:处置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企业按程序决策后,报县国资局备案;处置金额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按程序决策后报县国资局审批;处置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程序决策后经县国资局审核,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5.县属国有企业不得对外协议出租经营性资产(含店面、办公楼、机械设备等大宗资产),对外出租时,应先行按照有关规定评估对外租赁市场价格,依法依规对外公开招租,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企业经营性资产的租赁管理,杜绝经营性资产转租分租、一次性长租、低价格出租等违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6.国有企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由县政府事务服务中心(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调配和监督。办公用房维护或装修,全年累计预计不超过5万元以内的日常维修由企业按程序自行决策;全年累计预计超过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维(装)修,由国有企业按程序决策后向县政府事务服务中心申报,进行项目评审,经批复后实施;全年累计预计超过10万元以上维(装)修,由国有企业按程序决策后向县政府事务服务中心申报,并报县政府分管国资副县长同意后进行项目评审,经批复后实施。
(四)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重大事项指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事项。重大事项应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按相应规定依次报批。
1.国有企业的经营发展计划在实施前须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县属国有企业主责主业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属国有企业每年10月30日前提出次年全年主责主业投资计划和项目清单,经县国资局审核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主责主业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先行把关,经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企业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送县国资局备案;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程序决策后报县国资局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属国有企业按照上述程序上报并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2.国有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之前,应当经县国资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3.严格规范县属国有企业重大合同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在发生购置不动产、资产对外租赁、融资担保、抵押借款等重大经济事项时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对合同履约方的资信情况、经营状况及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经征求企业内部法律部门的意见后,由企业党组织、董事会集体研究审核签订。合同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决策,报县国资局备案;合同标的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提请县政府会议审定。县属国有企业发生同一经济事项时,应签订整体合同,不得拆分合同或重复签订。
4.严格实行融资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在每年12月上旬前报县国资局汇总,由县国资局审核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把关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属国有企业未纳入年度融资计划的,融资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先行把关,经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企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评审后,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决策并报县国资局备案;融资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县国资局审定;融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属国有企业按照上述程序上报并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审定。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及应急处置制度。
5.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行为,对县属国有企业相互之间的融资担保额度,纳入年度计划实行严格管理。具体参照对外融资计划上报程序。县属国有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为民营企业或参股企业融资进行担保。
6.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制订规范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审定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或企业自主经营的大额项目资金,应严格执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企业董事会决策,并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实行联审联签。对工程建设、重大物资采购等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严格工程款项支付管理,凡是工程付款均需对照工程进度,依据用款单位申请,按照审批流程逐级审批,工程结算审核前支付工程款不得突破合同总价的80%。
(五)定期报告制度
1.县属国有企业以书面形式在每半年末和年末前向县政府和县国资局上报企业整体运营管理情况和资产情况。
2.县属国有企业在每季度起始月10日前向县国资局上报企业上季度的财务报表。同时按照国资填报系统的要求填报本企业的财务报表。
3.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在年末向县国资局和委托监管单位递交书面的履职情况报告。
4.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书面报告。
四、责任追究
1.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尚未造成损失和后果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后果但不严重的,由国资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规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2.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关于《全面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讨论稿)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县属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企业在改革过程当中可能存在重大项目投资、企业人事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不到位、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经县政府同意,并征求八个行政部门的意见,结合昌图实际,起草《全面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二、工作目标
规范县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经营主体职责,促进县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加快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县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二是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
第三部分工作制度
一是明确了企业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二是从企业管理人、企业用工、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和内控制度五个方面规范了企业的人事管理。
三是从资产台账管理、制度管理、国有资产购置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出租管理及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六个方面规范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四是从企业经营发展计划、国有资产权益人重大事项、企业重大合同管理、企业融资管理、企业担保行为和资金使用管理六个方面规范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五是从企业运营情况、财务情况、履职情况和重大事项情况规范企业的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部分责任追究
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轻重两方面规范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解读单位:昌图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辛立冶 75826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