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昌图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6月11日-2025年7月11日登陆昌图县人民政府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昌图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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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规范设施停用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及《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昌图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管理规范、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持续发挥治理作用。
第四条建立县级负责、镇级实施、村级落实、村民配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和指导;县直相关部门依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上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相关镇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制度,承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应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的相关工作,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户管、化粪池等设施,落实专人负责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镇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章设施运行管理
第七条运维主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一)设施处理的水量不得低于汇入的污水量,防止污水外溢。
(二)设施所产生的污泥,应按规定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三)对污水处理站内格栅、调节池、设施主体等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保证设施稳定、安全运行。
(四)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五)检查站内相关井盖、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复位、更换。
(六)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出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和处理达标。
第八条运维主体应将各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工作人员及联系电话、责任人及监管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九条运维主体应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内容包括设施运转情况、设备维护情况、问题故障处理及检修记录等。
第十条运维主体不得擅自停运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并落实好设施停运期间村屯污水治理替代工作,得到批准后方可停运设施。
第十一条运维主体汛期按照县防汛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一)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废污油;
(二)向污水处理设施内倾倒排入垃圾、粪污、油脂、渣土、泥浆、砂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排水口区域设置障碍或堆放物品;
(四)在配套管网、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侵占污水处理设施;
(六)其他危害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设施停运管理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停用或退出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停运:
(一)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它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治理模式重复、灭失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移至其它地域利用。
(二)村庄发展与原建设规划差距较大,农村污水产生量远低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导致设施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
(三)村庄室内水冲厕数量较少,无法有效收集污水,且产生的农村生活污水按村民生活习惯(庭园泼洒、土地消纳等)实现资源化利用的。
(四)常住人口较少、居住相对分散,具备适宜环境消纳能力,且农村改厕数量较低或农村生活污水利用拉运方式处理的。
第十四条设施停运程序。
(一)设施运维主体需提前三个月向县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二)运维主体应组织编制设施停用(封存)替代方案,说明设施停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停用(封存)替代方案应包括设施现状、停用原因、停用处置、替代治理模式、设施处置方式等内容。方案中确定的治理模式应确保设施所在村屯达到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的“三基本”要求。
停用(封存)替代方案应遵循因地制宜、尊重习惯,利用为先、生态循环、建管并重、农户参与、效果有效等原则。方案应充分听取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愿和需求,积极引导村民以适当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方案设计和成效监督。
设施处置方式可采取封存、迁移使用、拆除等。设施采用封存形式的,可采取原地封存或拆除后异地封存的方式管护。
(三)县政府接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审核并做出决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对设施停用(封存)替代方案开展评估。停用决定应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停用。
第十五条停用设施处置要求。
(一)对于已经损坏严重的设施进行报废处理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报废以前,不得拆卸、挪用设施。对于确因不需要进行拆除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要建立封存设施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应包括设施名称、设施编号、设施检查维护情况、设施状态等内容。
(三)设施原地封存前,应对设施进出口、通风口等进行封闭,并对设施内残留的污水和污泥进行妥善处理。对封存设施中的重要设备和部件要采取防锈、防腐、防水等保护措施。
(四)对封存的设施,要设置明显的标识,注明设施的封存状态、封存时间、责任单位等信息。应在封存的设施周边采取安装护栏、围挡等防护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设施停用期间日常管理要求。
(一)运维主体应实施替代方案,明确实施主体及资金来源等,确保在设施停用期间,污水得到有效处理,不造成环境污染。
(二)停用期间,运维主体应继续做好设施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防止设施损坏、被盗或非法利用。
(三)设施所在镇政府应加强停用设施所在村屯人居环境整治成效的巡查。
第十七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未履行停用前评估与报告义务、未制定或执行替代方案等行为,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可向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利用上级资金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停用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24年12月25日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昌图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方案》废止。
《昌图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规范设施停用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重点问题工作导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由县级政府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昌图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总则、设施运行管理、设施停运管理、附则四个章节。总则明确了文件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县、镇、村的工作职责等;运行管理章节包括如何做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运维主体的工作职责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等内容;设施停运章节说明了符合停用或退出的可申请停运、设施停运程序、停用(封存)替代方案及停用期间日常管理要求,附则对办法由谁解释进行了说明。各章节从总体规定到具体的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层层递进,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都有章可循。
三、目的意义
通过规范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流程管理,保障设施稳定运行。因社会发展等原因申请停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停运程序进行停运,停运后运维主体应组织编制设施停用(封存)替代方案,停用(封存)替代方案应包括设施现状、停用原因、停用处置、替代治理模式、设施处置方式等内容。整体而言,该办法能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规范设施停用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解读人:韩雪
联系电话:024-7583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