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今年有哪些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么?
A: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Q:个体工商户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应当怎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A: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Q: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都有哪些?
A:根据现行政策共有7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4.Q: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税率为多少?
A: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5.Q:今年我打算买个新能源汽车,应该怎样缴税呢?
A:对于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Q:对月销售额多少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A: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Q:我省的契税税率是多少?
A:根据契税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字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8.Q: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否有变化:
A: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9.Q:今年是否有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A:(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0.Q:我今年卖了房子之后又重新购入房产,有什么优惠政策么?
A: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Q: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它与纸质发票有何区别?
A:自2023年4月27日起,辽宁省开展部分纳税人的数电票试点工作,并逐步向全省各领域铺开。数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于电子发票单一票种,数电票实施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12.Q:数电发票的开具金额有上限吗?
A:纳税人首次使用数电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会自动赋予该纳税人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同时,纳税人可随时登录该平台查看本月剩余可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在电子发票平台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开具的所有板式发票的金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