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管理
来源:昌图县教育局 【字体:

  一、幼儿园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根据人社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二、幼儿园建立科学的教职工考核与评价体系,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原则,综合考虑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履行职责等方面情况,根据《昌图县中小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对教职工的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奖惩、职称岗位评聘、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三、幼儿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或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四、幼儿园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教职工有违背职业道德、违规违法、对幼儿造成严重身心伤害或恶劣影响的,由幼儿园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幼儿园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提前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幼儿园提出申诉。重大处分应当听取幼儿园工会的意见。

  七、幼儿园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八、教师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适应社会生活和幼儿园办学要求,把幼儿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九、幼儿园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开展保育教育工作;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管理事宜享有知情权、监督权以及依法申诉的权利;

  (五)对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享有使用权;

  (六)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幼儿园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