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教师队伍管理,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相关教育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
第三条教师管理遵循“依法治校、以人为本、激励发展、提升质量”的原则,旨在构建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
第二章教师岗位职责
第四条教师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认真执行教学计划,精心备课,上好每一堂课,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4.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5.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6.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7.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条教师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8.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课、旷工;
9.遵守课堂纪律,不擅自调课、停课;
10.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家长或学生的财物或宴请;
11.尊重同事,团结协作,不诋毁他人,不搬弄是非;
12.保守学校机密,不泄露学校内部信息。
第三章教师培训与考核
第六条学校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七条教师培训形式包括:校本培训、校外培训、网络培训等。培训内容应涵盖教育教学理论、学科专业知识、现代教育技术、师德师风等方面。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教师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教师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师德表现、教学业绩、教科研能力、班级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进行约谈、整改或调整岗位。
第四章教师职称评定与岗位晋升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教师职称评定政策,组织教师参加职称评定。
第十一条教师职称评定应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综合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教学业绩、教科研能力等方面。
第十二条教师应积极申报职称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学校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师激励机制,对在教育教学、教科研、班级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学校应关心教师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教师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资源支持。
第十五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文体活动、健康检查等活动,丰富教师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教师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