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2.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不得组织选拔或变相选拔,保证适龄儿童依法入学,强化义务教育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坚持户口与实际居住地相一致的原则。适龄儿童招生入学,以其实际居住地房产证和户籍证明为依据,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必须相一致。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在招生过程中不分性别、民族、种族。
5.凡居住地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6.外来儿童就读本校,符合条件,学校不得违规拒收。
7.保障贫困家庭子女、留守儿童、孤儿和残障儿童平等、无障碍接受义务教育。
8.加强学生学籍管理。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提供技术支撑。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