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师。
二、教师的职责和权利
(一)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承担学科教学任务,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精心备课、授课、辅导、批改作业,认真组织考试和评价,提高教学质量。
4.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5.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6.与家长和社会保持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二)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教学管理
1.教师应按照课程表和教学计划准时上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代课。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课程安排,应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并获得批准。
2.教师应认真备课,编写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案。教学内容应符合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水平,注重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创新性。
3.课堂教学应注重师生互动,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和参与度,营造积极活跃的教学氛围。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处理课堂上的违纪行为。
4.教师应根据教学需要布置适量的作业,并认真批改和讲评。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5.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教学观摩,不断学习和借鉴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方法,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四、师德师风
1.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教师应廉洁从教,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的礼品、礼金或宴请,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在培训机构兼职授课。
3.教师应团结协作,尊重同事,不得在学校内散布谣言、恶意中伤他人或挑起事端,影响学校的团结和谐。
4.教师应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不得泄露学校的机密或损害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五、教师培训与发展
1.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进修学习,为教师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2.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培训结束后,教师应向学校提交培训总结和心得体会。
3.学校应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4.学校应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帮助教师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并为教师的晋升和职称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考核与评价
1.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对教师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2.教师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岗位晋升和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3.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七、附则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制定补充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