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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办发〔2020〕10号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加强 村民评理说事点 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有效推进我县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顺利完成今年辽宁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及我县“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昌图县“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五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项目、一个团队、一名领导、一张图表、一抓到底。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司法局局长高波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司法局副局长杨晓利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司法局、各镇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具体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全面加强“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村民评理说事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有效推进平安昌图、法治昌图建设,助力昌图全方位振兴。
各镇人民政府承担“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场所、人员工资、工作流程图、制度板等相关费用。安排有关部门及人员具体落实此项工作,制定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工作目标,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1.设立“村民评理说事点”。要依托村公共法律服务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口较多或者地域较广的地区,可在超市(小卖店)、棋牌室、公益彩票点、饭店等群众经常性聚集地设立。
2.明确评理说事员。要充分发挥村调委会作用,由村人民调解员、村贤社贤、德高望重人士等担任评理说事员,每天入驻“村民评理说事点”开展正常工作。
3.建立微信群。入驻“村民评理说事点”的评理说事员要建立一个“说事微信群”,便于人民群众发表意见,反映问题。已经在人民群众中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的,可以将其更名为“说事法律服务微信群”,合并服务职能,简化群众操作流程。
4.设置记录本。按照全市统一发放的第一版记录本记录每天发生的问题和有关信息等。
5.悬挂标识牌。按照县司法局提供的全省统一的建设模板设立悬挂标识牌。
6.设立公示板。用于公示“村民评理说事点”工作流程等信息。
7.开辟图书角。利用现有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图书角,增添摆放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图书,供人民群众学习参考。
8.发放服务卡。向每家每户发放《便民说事服务卡》,内容需突出“评理说事”和“公共法律服务”,并在《便民说事服务卡》上公开“村民评理说事点”评理说事员联系方式。
三、督导检查
县政府已将“村民评理说事点”列入县政府民生实事,纳入年度对各镇人民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对各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并适时召开专题会议。
附件:1. 昌图县“村民评理说事点”工作制度
2.昌图县“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考评工作方案
3.昌图县“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考评细则
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昌图县“村民评理说事点”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评理说事员入驻“村民评理说事点”,每半月组织群众在“点上”召开一次说事会,听取群众反映问题和表达诉求;每周至少到村民组走访一次,收集问题线索及村(社区)重点人思想动态、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公示“说事联系方式”,利用电话、“说事微信群”,随时收集掌握梳理相关问题信息。
二、分析研判制度
“村民评理说事点”每周召开一次分析研判会,对发现的纠纷信息、问题诉求进行梳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和诉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做好预判、化解、稳控工作。对于重大纠纷案件或问题诉求,立即上报镇司法所。对事权不在各镇的利益诉求,由评理说事员通过镇司法所向有事权处理部门反映。
三、服务承诺制度
对于群众反映的纠纷线索、问题诉求,由评理说事员进行释法析理,答疑解惑。对于形成矛盾的双方当事人,能调解解决的就地调解,并做好调解记录。对于不能当场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问题,及时上报镇司法所,由镇司法所协调个人调解室进行调解。对群众反映的社情民意、利益诉求等问题,评理说事员反映给司法所,由镇司法所报各镇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对于涉法涉诉事项,由镇司法所协调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随时解答,并提供法律帮助。
四、限时办结制度
对于收到和发现的纠纷线索、问题诉求,要明确责任人,跟踪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走访,做到有进展、有答复、有成果。对不能解决的纠纷线索、问题诉求,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涉及多个部门、一时无法办结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建好台帐、汇总上报。对政策不允许或没有政策规定的诉求问题,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做好政策解释和维护稳定工作。
五、定期回访制度
在群众矛盾纠纷、问题诉求解决完毕后一个月内,要组织人员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的反映,了解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当事人不按约履行协议的要分析原因,查明情况,做好不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工作,说服、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回访时要注意发现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对有激化苗头的,要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化解,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要不断提高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提升人民群众对“村民评理说事点”工作的支持度和满意度。
附件2
昌图县“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考评工作方案
一、考评工作目标
(一)各镇尽快开展“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工作。
(二)6月底前全县建成309个,全县完成70%行政村“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全部落实到位,个人调解室建设实现镇(街道)全覆盖。
(三)11月底前各镇行政村“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达到100%,“村民评理说事点”作用初步显现,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发放到位。
二、考评工作标准
(一)建设标准
设立“村民评理说事点”;明确一名调解员;悬挂一块标识牌;建立一个微信群;设置一本记录本;设立一块公示板;开辟一块图书角;发放一张服务卡;其它创新做法。
(二)运转标准
1. 问题意见收集情况。一是评理说事员每周走访情况,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及村(社区)重点人思想动态、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信息,有记录可查;二是每半月召开的说事会情况,听取群众反映问题和表达诉求,有记录可查;三是其它渠道收集线索情况,通过电话、信件及说事微信群收集问题意见。
2. 问题意见梳理情况。一是一般问题(含村级事务);二是重大疑难复杂问题;三是社情民意利益诉求涉法涉诉问题。
3. 问题意见处理情况。一是现场就地解答、调解;二是镇司法所、个人调解室调解;三是法律顾问解答、帮助;四是村级事务村办理;五是各镇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六是引导通过正确途径解决。
(三)评价标准
1. 首问负责。对收集的问题意见实行首问负责,谁收集、谁负责。
2. 跟踪办理。对梳理的问题意见,确定相应的办理责任人,全程跟踪、全程办理。
3. 办理实效。根据确定的各类问题的处理时限,及时办、马上办。
4. 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和回访,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5. 群众评价。评理说事问题意见实行一事一评,除不宜公开的一律公开。
6. 风险预警。调解组织、人员作用发挥,排查、化解工作到位,无因排查化解不及时导致的极端案(事)件。
三、考评工作方式
各镇人民政府要注重“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考评工作质量,按照考评细则认真填报建设情况,采取“建成一个验收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的方法,落实验收责任,由验收人进行签字。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实地查验、走访调研、随机抽测和综合评定等方法,对各镇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各镇提前完成工作目标可提前申请考评。
四、考评结果运用
对每个考评节点内随机抽查不合格的,考评节点末进行复检。每个考评节点末随机抽查或复检不合格的,或其它考评目标未实现的,考评结果视为未完成,考评结果上报县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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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加强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政策依据
依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加强“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的意见》(辽司发undefined6号)要求,《铁岭市司法局关于“村民评理说事点”建设的意见》(铁司发undefined24号)精神。
一、“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建设的意义
全面加强“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学习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2020年辽宁着力要办好的“十大民生实事”之一,也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部署,对推进我省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意义重大。
二、建设标准
“村民评理说事点”,依托村公共法律服务室,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由村民调解员,村闲社贤德高望重人士等担任村民评理说事员,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各项工作提质增效、创新发展;要把“说事点”打造成汇聚民意和化解纠纷的“中心点”、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的“集合点”、促进和谐和传播文明的“示范点”。
三、工作方法
1、开门说事。
村人民调解员每天入驻“村民评理说事点”,每半月组织群众在“点上”召开一次说事会,听取群众反映问题和表达诉求;每周至少到村民组走访一次,收集问题线索及村重点人思想动态,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信息,在每个说事点确立”说事联系方式“,建立”说事微信群“,及时收集掌握梳理相关问题信息。
2、评理调事
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疑惑、诉求和想法,由村人民调解员进行释法析理,答疑解惑,对于形成矛盾的双方当事人,能调解解决的就地调解,并做好调解记录。对于不能调解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问题,及时上报司法所,尤其协调个人调解室调处化解,确保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3、便民答事
对群众反映的社情民意、利益诉求等问题,村人民调解员每周梳理信息并上报司法所,由司法所报乡镇党委政府,乡镇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并由司法所和有关机构及时向提出问题的群众进行反馈,对于群众提出的涉法疑难事项,由司法所协调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随时答疑,并提供法律帮助,对事权不在乡镇的利益诉求,可由人民调解员通过司法所向有事权处理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