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图县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 昌图县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3-06
标  题: 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图县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昌政发〔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5日
文件 file

昌政发〔2020〕2号

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图县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昌图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图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    

  昌图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县城水资源环境,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及《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各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管理规定。

  第三条 县住建局为我县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指导全县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发改、环保、财政、审计、水利、公安、市监、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每吨0.85元;非居民每吨1.2元(经营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基建等);特种行业(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池、纯净水、矿泉水等高消费和高耗水行业)每吨1.5元。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对低保、特困供养用户免收污水处理费,低保、特困供养用户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经征收单位备案后减免。污水处理费优惠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每半年结算一次。低保、特困供养用户凭水费缴费凭证和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和特困供养证明于每年1月和7月在征收单位领取返还的污水处理费,由征收单位直接从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中支付。

  为鼓励城市居民户节约用水,根据用水计量器具对居民户每月减免3吨(含3吨)用水水量的城市污水处理费,3吨(不含3吨)以上的正常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备水源(含自备井和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未安装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用水量。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五)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直接向河、湖、水库等水体排放,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按规定标准的50%至70%缴纳。

  第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备水源的个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昌图县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按实际征收额的8%提取手续费,由县住建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

  第八条 各排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应当向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九条 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城市排水管网的监督管理,确保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县环保部门加强对城市排水监测站点的监督管理,监测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确保城市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条 禁止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向河、湖、水库等水体排放,规避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同公共供水企业实行一张票据;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确定的票据。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凡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对拒绝缴纳或逾期不缴纳者,由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应当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计划,县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不得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污水处理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缴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并处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未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由县环保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县环保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依据《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由县住建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排入河、湖、水库等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依据《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由县住建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污水处理费的,依据《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由县住建局追缴骗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处骗取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将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或者有其他截留、挤占、挪用行为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昌图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图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此文件公开发布)

 

解读 unscramble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县城水资源环境,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及《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各镇(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管理规定。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和管理

  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昌图县自来水公司)同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代收单位按实际征收额的8%提取手续费,由县住建局审核,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五、征收标准

  居民每吨0.85元;非居民每吨1.2元;特种行业(桑拿、洗浴、洗车、经营性游泳池、纯净水、矿泉水等高消费和高耗水行业)每吨1.5元。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对低保用户免收污水处理费,低保用户提供有效证件,经征收单位备案后减免。污水处理费优惠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每半年结算一次。低保用户凭水费缴费凭证和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于每年1月和7月在征收单位领取返还的污水处理费,由征收单位直接从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中支付。

  为鼓励城市居民户节约用水,根据用水计量器具对居民户每月减免3吨(含3吨)用水水量的城市污水处理费,3吨(不含3吨)以上的正常征收污水处理费。

  六、相关处罚

  城市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拒绝缴纳或逾期不缴纳者,由县住建局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建局依据《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未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环保局依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七、办法实施

  《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图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图解 Picture interpre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