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定或者修订县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我县的环保计划、环境规划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参与制定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三、拟定区域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等级,经审批颁布,监督执行。
四、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县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实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恶臭气体、噪声放射性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五、对我县环保目标责任制、生态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
六、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证等工作。
七、参与我县建设项目的选址,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和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上级环保部门项目评价、审批、争取资金扶持等工作。
八、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承办环境保护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群众信访和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理、答复等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实施国家、省、市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送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负责辐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