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昌图县大洼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是大洼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昌图县大洼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昌图县大洼镇大洼村
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75151003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大洼镇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政府及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4)镇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
(5)镇政府工作报告;
(6)镇政府重要会议信息;
(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9)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3.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昌图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4.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凡涉及镇党委、镇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镇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由镇党委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省、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大洼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已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大洼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县政府办公室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024-75822492。